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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1.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開徵;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徵收(上期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下期開徵期間為每年10月)。
  2.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 身障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之車輛,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審核並通知符合規定之身障者。如身障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可自行選定車輛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稅。
    • 供有駕照且無車輛之身障者使用,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車輛,需自行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稅。
    • 供無駕照而無車輛之身障者使用,其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之車輛,需自行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稅。
    • 每一位身障者以1輛免稅為限。
  3. 機車排氣量在151C.C.以上需依汽缸排氣量的多寡課徵使用牌照稅。
  4. 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延至114年底。
  5. 使用牌照稅於112年7月1日起繳款書開放歸戶,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車輛開立1張繳款書,每張繳款書限5筆車牌號碼,須於開徵2個月前()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 4月上期使用牌照稅:1/31前申請。
    • 10月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7/31前申請。
  6. 使用牌照稅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但歸戶案件不適用之。
  7. 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至第31條的罰鍰裁處,由固定倍數改為「彈性倍數」。
    • 未依交通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者,罰鍰裁處倍數修正為應納稅額「1倍以下」。
    • 新購、新進口、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罰鍰裁處倍數修正為應納稅額「1倍以下」。
    • 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裁處罰鍰倍數修正為應納稅額「2倍以下」。